作者:第三只眼
2017年5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改文件发布的背景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针对新修订的政府补助,我们做逐条对照:
目 |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2017.05.10 发布] |
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第3号)[2006.02.15 发布] |
修订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新旧一致 |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
去掉了“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描述,但定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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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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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三条:不再强调从政府直接取得,明确政府是实际拨付者的代收代付的,也属于来源于政府,明确“无偿性”——无对价。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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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新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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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
明确向政府收取对价的适用收入准则,不再提债务豁免的事项。 |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新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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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
新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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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了新的方式,即形成资产的补助,这也考虑了后补助的情形。同时考虑了转让等情形,这样就更完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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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
允许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净额法冲减相关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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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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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了多重政府补助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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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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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情形特别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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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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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贴息需按拨付对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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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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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从银行取得的财政贴息贷款的,可选择两种处理方式:简化处理或公允价值计量并调整实际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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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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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得财政贴息的,冲减借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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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
增加了原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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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列报 |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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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
新准则要求披露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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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衔接规定 |
第十八条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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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已经存在的政府补助,适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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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日为实施日期。 |
第二十条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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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准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新准则为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