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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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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册资本认缴情形下转让股权如何征收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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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了让市场经济发展由衰逐渐回暖,国家自201431日起,规定除一些特殊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由于注册公司的门槛低了,现在注册公司很容易,由此带来的税收风险也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地区股权转让十分频繁,而且金额较大,有的转让金额达几十亿元以上。

在股权转让工作中,有些纳税单位转让的是到位注册资金即实缴资本,有些转让的是未到位注册资金即认缴资本,对股权转让到位资金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双方印花税无争议,对股权转让未到位资金即注册资本认缴是否征收印花税有争议。

例如:《西藏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中,XXX(天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将在企业占有1%10万元)的财产份额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合伙人西藏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XXX(有限合伙人)将企业占有99%990万元)的财产份额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合伙人西藏X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此股权转让业务中,有的税务工作者认为股权认缴转让不征印花税,是从资金没到位考虑;有的税务工作者认为股权认缴转让应该征印花税,是从印花税政策层面上考虑。

笔者认为,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不征印花税较为合理,是基于以下政策理解:

一、从账务处理情况看。实缴注册资本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印花税有法可依;认缴注册资本,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这种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注册资本没到位,实收资本就是0,假设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如果做这样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1000,贷:实收资本1000,这样容易给社会或信息需求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不符合会计谨慎原则,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是认缴注册资本没到位不做账务处理,到位多少做多少账务处理,因此认缴注册资本无需征收印花税。

二、从印花税征税范围看,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四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依据印花税征税范围,以下三种情形无需缴纳印花税。

(一)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虽经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注册,但他不属于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二)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既不是股票、也不是无形资产中的四项,更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三)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资金没到位,他本身就没有价值,无从谈起买卖、继承、赠与。

三、从纳税人看,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注册资本认缴股权转让不属于不动产、不属于动产、不属于股票、不属于四种类型中的无形资产;以合同方式签订的,注册资本认缴转让的金额0元,即合同金额为0元。

四、从印花税计税依据看,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假设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0元,纳税人将认缴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进行转让、实际上是0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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