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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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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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08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开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61日到6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特此公告。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宣传手册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2、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3、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4、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首次以行政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主体地位。将之前地税部门的代征变为征收,流程更加清晰,权责更加明确。江苏省统一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保障金。

 

5、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6、新《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一是申报征收模式:由原来残联核定、地税征收,改为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自行申报。二是征收主体:将之前地税部门的“代征”变为“征收”。三是申报期限:在以往按年申报一种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季申报方式。四是部门职责: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更加规范;五是征缴标准:取消了原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计费标准,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保障金的计算基数;六是保障金使用:适当扩大了使用范围,细化了对各种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

 

7、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8、《办法》所称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9、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1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1、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1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3、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各地在设置征收比例时,要考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因素。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4、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缴纳保障金?

 

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登记日期计算保障金,并于次年按年(季)申报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新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年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登记注册月份)÷12

 

1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16、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需要将实际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换算成全年的,再行计算。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最新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企业平均工资平均数计算。

 

17、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18、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审核之后数据将传递至地税部门。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申报时,如对审核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应与当地残联联系。

 

19、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部、省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向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实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20、保障金的缴纳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1、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用人单位按年或者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1日到6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2、用人单位如何填写保障金申报表?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部门传递到地税部门,写入申报表中。

 

23、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

 

24、保障金的缴款方式有哪些?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有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25、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时,使用什么票证?

 

《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税收票证。

 

26、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税前列支吗?

 

《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按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7、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进行检查?

 

《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8、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120173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9、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系统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应后台信息,自动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小微企业减免”,且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3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如何办理减免缓手续?

 

《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31、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最高限额和期限是多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2、用人单位因减免或多缴保障金是否可以申请退费?

 

可以。

 

33、用人单位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退费?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4、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联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3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如何进行处理?

 

《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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