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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下的发票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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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贺飞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六条至第十条对发票问题进行新的规定,逐条进行解读。该文件其他条款解读详见 “”2017422日发文《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1751日起按照下图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有些纳税人未能及时补开发票,新规定将补开发票延长到20171231日,纳税人别再错过。

如何补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实名办税旨在防止随意注册空壳企业虚开专用发票。自201751日起对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专用发票申请方面给予程序方便。

 

九、自20176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自201681日起,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自201611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自201731日起,开展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自201761日起,开展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住宿业、咨询业、建筑业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自20177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6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取得201771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申请稽核比对;取得201771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申请稽核比对。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5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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