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昌尧
导语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签订是经常遇到的,随着营改增业务的全面实施,不同行业、不同业务、不同税率、不同客户,在合同签订时,不同的合同描述都会体现不同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不同对企业的税负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基建货物”销售中的合同签订与增值税税率的关系,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案例
湖南光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轻钢结构,活动板房设计、制作、安装一条龙服务的企业。
2017年5月8日与湖南嘉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活动板房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总价为120万元(含税),其中货款100万元,安装费20万元。
那么湖南光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如何签订销售合同,才会使增值税税率最低呢?
一、总价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
如果湖南光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湖南嘉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总价销售合同,即湖南光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以120万元总价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安装,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收取货款。那么该项业务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税收缴纳: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湖南光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在与湖南嘉达建筑有限公司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如果未分项罗列货物销售金额与安装金额,将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分项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
如果湖南光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湖南嘉达建筑有限公司在签订活动板房销售合同时,分别注明货物销售与安装服务的金额,即湖南光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合同总价为120万元(含税),其中货款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安装费为20万元。那么该项业务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税收缴纳: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湖南光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湖南嘉达建筑有限公司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如果分别注明了货物的销售金额与安装服务的金额,则货物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安装服务适用11%或3%的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合同签订业务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清楚的看到,如果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如果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未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即总价签订销售合同,则属于混合销售,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生产企业在对外销售自产货物签订合同时,尽量分别注明货物销售金额、建筑服务或安装服务金额,只有这样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