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市改变的,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材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变更信息,移交管理部门核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启动稽查等其他程序;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出具核查报告后,移交给原受理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窗口办理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
4、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迁入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联系电话
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