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市改变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迁出地税务机关移交的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联系电话
123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