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江苏地税
纳税人跨县市迁入
发布时间: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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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市改变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间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在各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随时提交。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迁出地税务机关移交的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联系电话

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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