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慈善捐赠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及如何适用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尚需立法机关就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中“慈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事项如何衔接作出明确,同时具体的操作规则也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时近年末,距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启动为期不远,从2016年9月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何与现行所得税法规衔接,颇受关注。
焦点一 慈善法与税法关于捐赠的类型有差异
在我国,由税收法律、法规以外的法律规范对税收相关具体事项作出实体性规定并不多见,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以及税前扣除的规定既有创新又有传承。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为慈善法所称的慈善捐赠。对捐赠支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规定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慈善法并未直接就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作出规定,那么“依法”就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了,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涉及捐赠支出扣除的均无“慈善捐赠”这一项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有公益性捐赠即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的扣除规定;而个人所得税法中也只有对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
焦点二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方式有本质差异
慈善法关于“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捐赠方式规定,也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所限定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以及个人所得税法所限定的“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才能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有所不同。
焦点三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如何协调解决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无对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的规定,与之接近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
慈善法虽然规定了慈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未对企业和个人慈善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只表述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而如前所述,现行税法暂无慈善捐赠税前支出扣除的规定。
焦点四 慈善法就税前扣除方式作出了新规定
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已突破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暂无对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而与之比较接近的是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再无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规定。因此,慈善法的该条规定相当于创设了一条企业所得税的法条。
慈善法与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分别明确规定,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慈善法虽然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同时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且第一条还明确“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税收征纳实务中,对于企业的慈善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尚存在诸多悬疑问题。如,企业允许按多少比例税前扣除,是比照现行公益性捐赠的12%还是另行规定扣除项目和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如何结转?再有,个人慈善捐赠是归入现有的社会公益事业捐赠,还是另行规定扣除项目?此外,慈善法只规定企业捐赠超出规定比例的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并未规定个人的慈善捐赠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对于慈善捐赠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及如何适用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尚需立法机关就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中“慈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事项如何衔接作出明确,同时具体的操作规则(包括备案等事项)也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予以明确。在立法机关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前,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尚不宜直接依据慈善法规定就慈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实务中也无法计算扣除。期盼相关规定能尽早出台,以便征纳双方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