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附件2、附件3、附件4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