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2-03
2024-02-03
关于规范完善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16-09-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要求,为更好地推进办税便利化,为纳税人服务,江苏省国、地税机关决定从2016108日起,对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以下业务时,其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由国税机关代征。

  ()申请代开发票;

  ()预缴增值税、消费税〔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及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

  ()上门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纳税人发生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的地方税费退库事宜的,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费退库。

  四、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地方税费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930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