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减免漳沼高速公路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闽财农税[200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中关于“各地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的规定,你省人民政府所发“闽政[1996]10号”和“闽政[1992]综277号”文件中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占地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内容,属越权制定的税收政策,是无效的。请你厅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废止。
二、对漳沼高速公路建设占地应照章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