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我向他人出租住宅,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半年后双方解除合同,我向租客退回了多收的半年租金,我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半年租金的营业税款?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因此,纳税人可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半年租金的营业税税款。
问:2015年我向他人出租住宅,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半年后双方解除合同,我向租客退回了多收的半年租金,我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半年租金的营业税款?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因此,纳税人可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半年租金的营业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