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
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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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学的观点,计提折旧具有抵税效应,而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是其中的关键。笔者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企业在不同阶段如何选择折旧方法,从而实现降低税负、增加企业价值的目标。

    一、折旧方法的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九十八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06号)的规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重点行业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

    企业应在准确理解折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测算不同折旧方法对现金流量、税负的影响,选择最佳折旧方法。

    一、不同阶段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案例

    为便于分析,以下案例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一)以前年度有未弥补亏损的折旧方法选择

    案例1:甲居民企业从事通信传输设备制造。201412月购进货运汽车1辆,入账价值86.4万元,预计使用年限4年,预计净残值为O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90%2010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亏损金额200万元。预计2015年至2018年每年会计利润均为225万元(不含新购进运输车辆折旧),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对计提汽车折旧,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法。

    1.直线法

    2015年至2018年各年折旧额= 86.4÷4=21.6(万元)

    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 225—21.60=203.4(万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 203.4 -200=3.4(万元),

    应纳税额= 3.4×25%=0.8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每年应纳税额= 203.4×25%= 50.85(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 0.85+50.85×3=153.4(万元)。   

2.缩短年限法

甲公司购进运输车辆符合75号文规定,适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短折旧年限=4×60%=2.4()   

2015年至2016年,每年计提折旧额= 86.4÷(4 x150%)=36(万元)。2017年计提折旧额=86.4 - 36×2=14.4(万元)。

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 225—36=189(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10年度发生的可弥补亏损期限为2015年,金额200万元,实际可弥补亏损金额189万元,应纳税额为O。未弥补亏损金额11万元,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 225 - 36=189(万元)。   

应纳税额= 189×25%=47.25(万元)。

    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 225 - 14.40=210.6(万元)。

应纳税额= 210.6×25%=52.65(万元)。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225万元,

    应纳税额= 225×25%=56.25(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O+47.25+52.65+56.25=156.15(万元)。

    甲公司运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比直线法多缴纳税额= 156.15 - 153.4=2.75(万元),是因为尚有11万元亏损未足额弥补,税额= 11×25%=2.75(万元)。因此,发生以前年度亏损,在购进固定资产当期及未来可弥补亏损年度,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无税收优惠的正常盈利阶段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缩小税基,比如,使用加速折旧,减少前期应纳税额,企业相当于取得无息贷款,税款递延到后期缴纳。

    案例2:乙公司从事客车制造。201512月,从国外购进用于研发专用设备10台,单台价值94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O。每年会计利润3000万元(不含设备折旧),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金额:940÷5=188.(万元)。按税法规定,采用一次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金额94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金额= 940 - 188=752(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752×25%=188(万元)。2016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88万元,企业无偿使用该项资金。2017年至2020年,每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申报缴纳税款47万元(188÷4)

(三)享受税收优惠期间   

1.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5199号)规定,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形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降低税负。

    案例3:丙公司从事食品加工,成立于20133月。20151月,购进1台生产用器具3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O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95%,会计利润37万元(不含购进生产用器具折旧),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当年按规定计算的资产总额2600万元,职工人数60人。对折旧税务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

    (1)直线法

    2015年计提折旧= 30÷(5×12)×11=5.5(万元)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7 - 5.5=31.5(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应纳税额= 31.5×25%=7.875(万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2015年应计提折旧= 35x2÷5 =1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37 - 14=23(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应纳税额-(23÷12×9)×20%+(23÷12×3)

×50%×20%=3.45+0.57=4.02(万元)。

    采用加速折旧法比使用直线法少缴纳税额=7.875 - 4.02=3.855(万元)。因此,运用加速折旧法方案较优。

    2.享受优惠税率阶段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172号)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此种情况下,选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可节约税款支出。

    案例4: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地籍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业务。2014年至2016年享受15%税率优惠。20156月,购进用于专门研发电子设备5台,单台价值72万元。预计使用年限3年,预计净残值为O。企业预测,2017年将按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假设未计提电子设备折旧前各年会计利润均为500万元。对电子设备折旧,有两种税务处理方法:

    (1)直线法

2015年折旧额= 360÷(3x12) x6=60(万元)   

2016年折旧额= 2017年折旧额=120(万元)。   

2018年计提折旧额为60万元。

    2015年应纳税额=500 - 60×15%=66(万元)。

    2016年应纳税额=500 - 120×15%=57(万元)。

    2017年应纳税额=500 - 120×25%=95(万元)。

    2018年应纳税额=( 500 - 60)×25% - 110(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 66+57+95+110=328(万元)。

    (2) -次性税前扣除法

    2015年应纳税额=500 - 360x 15%=21(万元)。

    2016年应纳税额= 500×15%=75(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应纳税额= 500×25%×2=250(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 21+ 75+250 = 346(万元)。   

经计算比较,丁公司在享受优惠税率期间,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比加速折旧法少缴纳税额= 346 -328=18(万元)。运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方案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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