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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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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2024-05-12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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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2号  发布时间:1995-06-26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

条款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部分条款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是,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为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管理,总局决定:

 

  一、各地要在19958月至9月间组织一次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于那些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征收管理办法或措施,以期从根本上堵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中的漏洞。对于此次专项检查,各地务必要认真组织,并写出总结报告,于今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总局。(已于2006430日失效)

 

  二、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税务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三、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本通知第二,三两条自1995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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