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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金融商品转让 可合并申报
发布时间: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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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会计是玄武区一家投资理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刚刚成立不久,主要进行多个金融产品的买卖和转让业务。近日,胡会计来到地税局办税大厅,焦急地找到办税人员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我们公司上个月有一笔股票转让和一笔债券转让,我现在报营业税需要分别申报还是汇总申报?”“上个月的两笔业务,一个盈利一个亏损,股票转让收益10万元,债券转让亏损12万元,申报时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对于胡会计的疑问,税务人员给予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政策解释,胡会计当月可以将股票转让和债券转让两项业务合并为金融商品进行申报,盈亏相抵后的申报营业额为10万元+(-12)万元=-2万元,因此当期税额为0。同时,税务人员也提醒纳税人,本月的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是在年末仍然出现负差,该项负差值是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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