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北京的艺术培训机构,近日在重庆市成立了分支机构。税务人员告诉财务人员,可以享受税率为15%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可享受有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某企业财务人员
A某企业财务人员: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二部分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其中重庆市新增鼓励类产业包括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在重庆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艺术培训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税率为15%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