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1uias7rmh02zt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1999]104号  发布时间:1999-11-10  
 

  

 

依据《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90号)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1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密切配合,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