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90号)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组织进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组织管理
这次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并成立认定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考试的日常工作,认定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人事部考试中心按分工负责。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5〕215号)组建的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组建的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同),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二、认定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方法
考试时间定于1998年6月20日上午8∶30—11∶30考试科目为《税务代理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三、参加认定考试的报名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国税发〔1995〕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5〕215号)规定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参加考试者应于3月15日至30日填报《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1.税务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所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
(二)经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在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的《审查表》上加盖印章。4月15日前,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持《审查表》及上述有关附件,于3月20日至4月10日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所指定的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最迟应于4月3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并确定考点和考场。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考场的,应向人事部报告。
六、本次认定考试教材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和《中国税制简明教程》。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可在考前对考生进行辅导。
七、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认定考试复习大纲和试题,人事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审定试题。
八、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并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认定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九、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各地税务师审查委员会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和个人的认定考试资格。
十、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