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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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资委监管下的两家企业,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将一家将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另外一家企业,划拨资产的这家企业将拨付资产的净值列为损失,是否可以?
发布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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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划出方划出国有产权时减资产、减权益;二是划入方接受划入国有产权时增资产、增权益;三是划出方、划入方的共同上级(共同投资方)从划出方收回投资再转投到划入方进行税务处理,如有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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