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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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2024-02-03
关于完善和深化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4]1号  发布时间:2015-06-28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各省辖市城区及县(市、设党组的区)地税局在原改革方案确定的机构范围内,设立一个专司税源基础管理职能的分局和若干专司中等风险应对职能的分局,并报省局备案。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原方案确定的机构数或需设立两个基础管理分局的,须事前报省局批准。原由纳税服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的催报催缴管理职能,划归基础管理分局负责。将低等风险应对职能从纳税服务局调出,根据管理事项划分标准和风险应对原则分别由基础管理分局和风险应对分局承担。基础管理分局和风险应对分局要积极履行发现税源信息并向风险监控部门反馈的职能。

 

  二、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纳税人资料报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力规范和简化日常纳税申报信息资料管理。按照必要、有效的原则,认真清理没有政策法规依据和税源管理意义的涉税资料,以及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涉税信息。按照申报纳税与税源管理的不同需要,实行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资料分类管理。建立涉税文书报表归口管理和统一编码制度。对纳税人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由省局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会有关部门确定。

 

  三、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事项和征管制度

 推行税源管理事项清单制,取消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各类涉税事项,简并、整合和合理界定保留的税源管理事项。管理事项清单由省局征管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另行发布。

 全省实行统一的各税种((基金、费)征管程序和操作规范,制定和完善税源管理工作流程,修订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税收征管规程由省局征管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确保征管制度、工作规程、大集中系统和基层实际操作的一致性。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目前由征管科技部门履行的大企业管理职能调整到省、市两级的风险监控部门。实行数据管理部门与风险监控部门合署办公,统一履行数据管理、风险监控及风险任务管理的职能。加强和改进综合治税网络等第三方信息、税源管理机构反馈税源信息的搜集分析利用工作,提高风险管理效用。

 

  五、进一步加强税政管理工作

 税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涉税政策法规研究、执行跟踪、税法服务。建立由税政部门牵头,法规、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等部门参加的政策执行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税收政策与实际情况结合的确定性、适用性研究,保持税收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标准、执行口径以及执行办法的统一。税政部门牵头组织分税种风险指标、模型的建设、优化,促进税种风险识别、分析、应对能力和税源管理质效的提升。进一步发挥税政部门政策支持和专家服务作用,为12366知识库建设和座席人员政策辅导提供支持,落实和完善12366专家座席制度。及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效应的评估、分析,提出完善建议,进一步提升税收政策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的能力。

 

  六、进一步优化组织收入管理机制

 优化税收收入管理责任机制。市、县()局全面建立税收收入任务由规划财务部门扎口管理,风险监控部门、风险应对部门、税源基础管理部门共同承担的组织收入责任机制。规划财务部门会税政管理、风险监控、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等部门共同抓好收入任务的组织落实。

 完善税收收入分析预测机制。市、县()局全面建立以收入规划财务部门为主体,数据的信息化分析利用为依托,风险监控、税政管理、征管科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收入分析会商机制。

 

  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化建设

 按照“十二五”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的“实用、便捷、高效、安全”的目标,简化、规范核心征管系统,加快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和智能易用性建设。

 规范和完善信息化建设管理。对全省信息化项目需求及开发主体加强统筹整合,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和运维。除本地个性化应用软件外,涉及全省统一征管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发或使用相应独立软件,涉及大集中系统各类应用软件的上线统一由省局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批准后,以制式公文公告应用。网上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端使用的各类信息系统的服务标准和规范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切实改进信息化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由规划财务部门或按照规定确定的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统一履行信息化建设等各类供货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责。省辖市级局信息化管理职能要与省局相关部门保持一致,未建立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计算机中心)的市局,其相应管理职能由征管科技部门一并履行。

 

  八、进一步加强税收综合服务职能

 统筹税收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机构职能重组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和全局性税收工作分析研究,为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提供经济税收参谋服务和决策支持。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市、县(市、区)局主要领导负责与本级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省辖市局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所辖区、县()党委、政府的联系,县级局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所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联系,及时沟通相关情况,了解需求,做好有针对性的服务。建立各级地税机关按旬或按月向党委、政府通报组织收入情况(含基金、费)制度。省辖市及其城区由市局领导负责通报,县(市、区)及其乡镇由县(市、区)局领导负责通报。具体数据分析由各级规划财务部门统一分别提供。

 

  九、进一步统筹执法监督检查职能

 税收收入质量检查、风险应对质量检查等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执法监督检查考核,统一由督察内审部门履行,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的统筹力度和综合效能,进一步强化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切实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十、进一步加强上级机关部署工作的统筹落实

 对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按照全省地税系统的征管体制和职能配置进行整合、分配。省局各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总局等上级机关布置的条线工作任务时,由对应的部门(单位)牵头,按照职能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分头实施或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任务全过程的跟踪、评价以及对上级部门的反馈等工作。建立制订单项税种管理制度先立项后拟订的制度,对于涉及有必要制订单项税种管理制度的,由对应部门(单位)牵头,经法规、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等部门会商及听取纳税人意见后,提出相应立项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再具体组织相应拟订工作。

 

  附件:完善深化征管改革有关机关职能调整内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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