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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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按营业额收取技术使用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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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联企业间按营业额收取技术使用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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