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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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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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系统限时办结制
   发布时间:2015-05-15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的有关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适用于纳税人主动发起的事项,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行政征收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事项(含电话、网络方式)。

  第四条 对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江苏地税网站群“在线咨询”和到办税服务厅咨询的一般问题,当场答复;通过江苏地税网站群“你问我答”咨询的一般问题,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答复;通过江苏地税网站群其他栏目提出的咨询,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疑难问题,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问题,受理后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在收到上级回复后1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对通过统一受理、内部流转方式传递的咨询问题,相关处室(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请示上级的问题,应在收到上级部门回复当日告知受理处室(单位),确保受理处室(单位)按对外承诺的时限答复纳税人。

  第五条 对纳税人主动发起的涉税事项,除延期缴纳税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指定企业印制发票、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外,统一在办税服务厅(含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做好辅导工作,确保二次办结率100%;对资料齐全的,除特定事项外,原则上当场办结(当场办结类事项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第六条 对办税服务厅传递的限时办结类涉税申请,相关处室(单位)应按照征管信息系统设定的时限办理,确保办税服务厅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七条 所有纳税人主动发起的涉税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由省局统一通过江苏地税网站群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省局统一策划和编制办税指南。办税服务厅和12366为纳税人查阅办税指南提供方便。

  第八条 对纳税服务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受理,并告知审查结果;对税务人员服务态度投诉,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投诉,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办结时限将适当延长,但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并会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对内部流转的纳税服务投诉、廉政行风投诉和其他投诉,相关承办处室(单位)应在指定的时限内办结,确保受理处室(单位)按承诺的时限回复投诉人。

  第九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首问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限时办结制的监督执行及考核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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