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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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新政解析
发布时间:201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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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这是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后,又一新举措。三项举措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扩大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评估增值、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初步完善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
    
投资分期缴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财税〔2015〕41号明确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
    财税〔2014〕116号则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兼并重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缴纳,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纳税负担。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    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资产划转符合特殊处理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第六条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明确,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取得股权价值高于原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明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非货币资产出资作价金额高于其财产取得成本,在扣除合理费用后有可能被税务当局课税。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二条明确,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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