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部分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如深圳地税局)将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同时,很多地方税务主管部门都将反避税的矛头直指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许多企业因此补税。
筹划存3大空间
我国2008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所有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率,名义上消除了境内转让定价的空间,但事实上,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实际的税负差。
实践中,境内转让定价筹划的主要政策空间有以下3种情形。
行业税收优惠。国家为了鼓励、支持有关产业的发展,往往针对相关行业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涵盖高科技、软件、动漫、新能源、教育、文化、卫生、农林、水利、电力等。以高科技企业为例,若能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企业将能享受到15%所得税税率,税负大大减轻。
区域税收优惠。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相关鼓励类产业向西部转移,提高西部地区的经 济水平,国家对于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新疆、江西省赣州市等西部地区或比照西部地区对待的地区出台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财政补贴。各地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往往出台一些诸如专项资金扶持、一次性落户奖励、创立助资、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税费返还等财政补贴政策,部分地区补贴力度很大。
筹划的4种常见形式
近年来国内集团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有多种,从公开媒体报道以及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比较常见的有以下4种:改变产品交易价格方式。集团企业往往控制了整个产业链条上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可充分利用自身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在集团公司之间形成的内部市场中,其通过人为改变产品的供销价格,实现成本和利润在各关联企业间的转移。
人为调节劳务转让价格。集 团企业利用劳务报酬进行转移定价主要是指,根据自身和子公司的实际税负情况,通过多收或少收劳务或其他服务费用的方式,分摊成本,转移收入。
无偿提供资金、调整贷款利率式。集团企业利用资金借贷业务,采取无偿借款、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或者通过改变相互间资金借贷利率,增加企业成本或者减少财务费用,以便控制各关联企业的盈亏情况,实现在集团企业之间重新分配利润的目的。
调整无形资产作价和研发费用分摊。在这种转让定价方式下,集团企业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等方面签署成本风险协议,来调节、改变支付价格,进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早在201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1﹞167号)文件,各地税务机关反避税领域已经开始拓展,正积极在传统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基础上,向内资企业、反避税新措施等方面拓展工作领域。企业境内转让定价的行为应当引起重视。出于对反避税调查企业信息的保密,公开公布的调查案件历历可数,因此企业应当警惕转让定价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建议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做到将企业的利润回报与其功能、风险相匹配。特别是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更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转让定价安排,这类企业往往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同时,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不仅能够督促企业审慎安排集团成员间的关联往来,而且,若企业转让定价不当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和利息时,补缴税款的利息会更低。
案例一:2013年8月,嘉善县国税局在分析辖区内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中发现,嘉兴某电子有限公司2012年度的2.36亿元销售全部为境内关联销售,且该企业成本倒挂,亏损严重。通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分析各项资料发现,该企业的唯一销售对象即为投资方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且该上海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1年初,集团将公司的生产部门由上海搬迁至嘉善,将嘉善公司作为集团的生产基地,再以低于市场价格向上海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将利润转移到上海,从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却将巨额亏损留在嘉善公司。
最终,企业承认该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意了嘉善县国税局提出的调整方案:调增该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1161.66万元。
获利与其实际承担的生产功能不符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会受到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特别关注,对于交易的对方为享受税收优惠的税负较低的企业时,企业应当保证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不应存有执法机关可能监管不力的侥幸心理。
案例二:2011年,某软件企业营业收入为1.5亿元,营业利润率为90%,享受国家规划布局 内重点软件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其生产的软件产品全部销往生产、销售家用电子产品的母公司(税率为25%)。据调查,母公司最近5年平均利润率仅为1%。
由于我国软件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为15%左右,该软件企业属于合约软件商性质,其嵌入式软件附加值应低于上市的综合性软件品牌企业,税务机关认为其存在严重的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软件产业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特殊行业,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还享受着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实践中,存在着部分集团企业人为调高软件产品的价格调节利润的情况。随着各地加强对软件企业避税的规制,这种做法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关注定价的合理性。
案例三:D机械公司是某市的一家内资企业,成立于1998年。2007年12月,某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在对该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历年来一直维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上。
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资产总额却在不断膨胀。反避税人员注意到,该公司开业8年来,累计投资3500万元,账面累计利润却亏损1800万元。在最初的500万元投资分文未收回的情况下,B公司又于2007年追加9000万元投资,扩大了生产规模。
税务人员通过审核D公司损益表发现,D公司2006年度共列支财务费用656万元,而在以往年度,财务费用一般不会超过20万元,财务费用突然间增长30多倍。D公司作为零配件生产公司,由于累计追加投资,资金实力已经十分雄厚,加上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该公司为筑路机械生产的配件也销路较好,不可能对外举债。
检查人员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科目进行专项检查,“贷款总额为2600万元,年利率为25%”的D公司与E公司的贷款协议浮出水面。E公司为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D公司和E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
最终,税务机关对D公司2004—2006年度支付的利息,参照当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纳税调增1830万元,D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约604万元。
该案属于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利用民办福利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通过多支付利息,变 相将一部分利润转移给该企业。
企业经营利润与企业销售规模、资产总额、战略规划不符,往往会引来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特别关注。
案例四:某企业(下称“Y企业”)为其两家境内关联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由于Y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而境内两家位于新疆的关联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因此,Y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从而降低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负,而Y企业则长期处于微利状态。
由于Y企业提供劳务同时存在关联与非关联交易,乌鲁木齐市税务机关通过对Y企业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后,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非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对Y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进行调整,并按照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这是一起针对劳务转让定价展开调查的案例。Y企业滥用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差异进行避税,最终被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并加收利息。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之前,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明确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是不得在子公司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