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全文失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五类九种(中,英文对照).
第一类(二种):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的月份申报.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境外所得的年度申报.
第二类(二种):
1"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分月预缴申报.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类(二种):
1"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内分月(或分次)取得所得的申报.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实行月份(或分次)预缴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四类(二种):
1"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分月预缴申报.
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第五类(一种):
1"扣缴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现将上述各类申报表表式发给你局,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使用上述申报表,是否加注英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定,完善.
附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五类九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