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1dsn1qk168jt0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1a7m50ey5lpt4,6yp6a5rnuieg,11jm5m2ohnabx,1tjl9ar44wwln,1j8yh9x83nucc
关于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商明电〔2010〕4号  发布时间:2010-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03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总局颁布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理规定》),将于201031日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为保证《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登记管理规定》的落实,依托信息化手段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服务外资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管理办法》是在我国颁布一系列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新的任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确、规范、高效地履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技术支撑,是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高质量服务外资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于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落实《登记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031日正式受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申请,开始履行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务必于210日前开始启动相关信息化应用软件开发工作,调整原有业务应用系统,确保201031日起履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需要。

二、明确任务,强化规范,统筹开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要本着标准先行、统筹规范的原则开展。具体建设任务是:提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业务需求,制定相关信息化标准规范,开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软件,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数据库。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业务需求。要在深化对《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理解的基础上,缜密梳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按照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设定工作流程,正确处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普遍性与本地实际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使需求充分体现改革创新和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

(二)总局根据《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业务需求的情况,组织研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数据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应用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文书格式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执照格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格式》等标准规范。各地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范,以保证业务流程、数据、文书格式和证照的规范统一。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提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基础上,严格遵循“金信工程”建设总体技术方案和总局颁布的技术标准,抓紧开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软件。总局将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数据库,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了帮助各地加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总局协助上海市工商局率先开发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软件,作为试点示范,各地可参考借鉴。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顺利开展

(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的组织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学习《管理办法》和《登记管理规定》,制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要抓紧落实信息化建设经费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采取各种措施,动员各方力量,抓紧尽快启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要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责任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明确一名领导统筹抓好此项工作。外商投资登记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做好需求提出、软件开发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各个部门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还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化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三)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各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机构按照“谁办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工作,保证录入数据实时、准确。各省级工商局要及时汇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数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