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征收依据文件 |
征收范围 |
征收标准 |
|
社 会 保 险 费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苏政办发[2002]142号 |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苏政办发[2002]142号 |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
|
失业保险费 |
苏政办发[2002]142号 |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
|
工伤保险费 |
苏政办发[2002]142号 |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
|
生育保险费 |
苏政办发[2002]142号 |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种保险范围内的) |
按社保局核定的《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苏财综[1996]167号 |
市区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单位 |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均工资各单位按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定的《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
|
教育费附加 |
苏政发[2011]3号 |
我市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
|
地方教育附加 |
苏政发[2011]3号 |
我市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
|
防洪保安基金 |
苏政发[1999]46号 |
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含工业供销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商业、外贸、物资、供销和粮食等商品流通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零售乘以1‰ ;批发(有名单)乘以0.5‰ |
|
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保险按当年保费收入,乘以0.6‰ |
||||
信托、财务、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按当年业务收入,乘以1‰ |
||||
其他企业按当年营销收入,乘以1‰ |
||||
其他经济组织按当年计税收入,乘以1‰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 |
凡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应税劳务的所有纳税人 |
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的3% |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苏价工[2000]379号 |
市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民营企业和省属以上单位、外地驻锡单位中的纯营业税单位及其个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纯营业税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 |
按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84元/人、年(其中单位负责48元/人、年,个人负担36元/人、年) |
|
离退休人员,24元/人、年 |
||||
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84元/人、年 |
||||
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
苏财综[1993]50号 |
市区(含滨湖区、新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企业、外地驻锡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含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员工 |
按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3元/人、年(其中:绿化费8元、义务植树统筹费5元) |
|
工会经费 |
锡政办发[2002]172号 |
市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其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包括外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
应上缴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
|
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 |
苏委办发[2002]13号 |
在市区范围内,凡属非财政性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含合资企业)、驻锡部省属单位 |
离休人员为26000元/人、年 |
|
离休人员遗属(无工作的配偶)为暂按1100元/人、年 |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
锡委办[2003]67号 |
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含伤残抚恤金)、定期生活费、保养金、且于2003年底前退休(含因工致残一至四级退休人员)、退职、保养的人员 |
2003年底前已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业为80元/人、年 |
|
2003年底前转制改制企业,以及退休人数在500人以上且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之比高于1的企业为100元/人、年 |
||||
其他企业为120元/人、年 |
||||
国有土地年租金 |
锡政办发[1999]17号 |
1、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行业及民办教育等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 |
具体征收金额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 |
|
职业技术教育统筹经费 |
锡政办发[2004]154号 |
无锡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他企业等 |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各单位具体应征金额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
|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 |
锡政发[2001]301号 |
凡本市有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军队转业、退休后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单位 |
8000元/人、年,具体应征金额由社保部门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