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机械公司向N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含17%增值税),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
因此,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 100)×5%=30(万元)
有人向M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N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M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M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M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N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
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M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M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204(万元);
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共30万元,M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 30)。
而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额为:
1200×17% (500 100)/(1 17%)×17%=291.18(万元)。
通过以上操作,实际增加税收负担57.18万元(291.18-234)。
那么,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没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甚至不缴营业税呢?
回答是肯定的。
筹划思路: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筹划降低或者不缴营业税。
其一,销售设备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缴纳人。因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4%,所以,如果小规模商业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转让有关设备的专用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将其合并在设备价款中收取时,可以比分开收取低1%的营业税税收负担。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其二,销售软件的企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超过3%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显然比专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缴纳5%的营业税要优惠。
其三,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如果国内企业销售设备,而与此相关的专有技术和辅助技术的转让活动是在中国境外发生的,或者技术服务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有关企业操作得适当,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流转税收是可以避免的。
其四,如果是旧设备的出让,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或者辅助技术的转让可以合并在设备价款中销售。因为我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旧设备转让,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实际的税收负担率为2%,这比无形资产的转让适用5%的营业税率低3%。对于符合三个条件且低于原值固定资产的转让,免征增值税,如果将与此有关的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包含其中,则可以免除该环节的税收负担。
筹划点评: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节税筹划的关键。
如果企业从节税角度出发,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多收设备价款,少收技术转让费,这样可节省营业税。筹划人应全面了解各税种的具体规定,对相关筹划项目进行综合考虑,以防止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价格,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价格,具体计算时应注意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