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由于,物业费未被列入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中,因此,对于合同上的物业费项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