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出口货物劳务,通常情况下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但并非所有的出口货物劳务都退(免)增值税。
出口规定的货物劳务、视同出口规定的货物劳务、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出口特定的货物劳务、视同内销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征收增值税。
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与增值税退(免)税相对应,实行消费税退(免)税: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风险提示
●计税依据要准确。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退税率别弄错。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当退税率调整时,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申报应及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到期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出口退(免)税业务就适用免税,即意味着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勿触“高压线”。骗取出口退税款,是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纳税人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而且要承担征税、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罚款、刑罚等法律后果。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申报流程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要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企业方可正式申报。
操作要点:
如果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企业应尽快更正凭证信息、进行报关单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完成预申报。
倘若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无法完成预申报,企业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报送上述表证资料,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要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第二步:正式申报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退(免)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操作要点: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逾期不得申报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