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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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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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发布时间:2010-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预算或者预算体系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目标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等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等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等全过程的具体工作。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工作流程,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财务部门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

全面预算草案应当报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下同)审核批准;须报经企业股东大会审批的,还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相协调。

企业全面预算获经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安全环保、成本费用、研发、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含企业重组并购)、人力资源、资产购置与维护等全部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企业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应当密切跟踪和严格监控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超出预算的,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切实做到各单位预算执行同步和协调一致。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采用快报等方式及时向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整体预算目标的实现。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在动态监控预算执行情况过程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用恰当方式对各预算单位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十四条  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奖惩制度,对所有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将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各预算执行单位完成预算的真实性。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考核办法提出奖惩方案,报经企业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企业应当在必要时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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