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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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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2024-06-02
2024-06-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52号  发布时间:2004-03-29  

  注——依据苏地税规[2013]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二)项自20137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健全纳税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应税凭证登记薄》(见附件一),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并逐笔登记在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查验。同时,为便于核对,纳税人应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

凡纳税人要求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先书面报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见附件三)后,方可实行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也应进行零申报。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

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或者违反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件四);纳税人也可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经审核批准后即可实行。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的确定。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具体如下表: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适用对象

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80%-130%

3‰o

工业

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70%

3‰o

商业

购销合同

房地产经营收入

100%-120%

3‰o

房地产开发业

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收入

100%

3‰o

建筑安装业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100%

5‰o

运输业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100%

1‰

保险业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0.5‰o

金融业

注:1、当期应交印花税=②×③×④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也可在上表范围内自行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如有必要,可以核定征收上表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各地须将确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和核定比例报省局备案。对仍未列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应税凭证,其印花税的征收,各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保持相对稳定,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及其他事项。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积累数据,以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工作更科学合理。

附件下载: doc 文件

1、应税凭证登记薄

2、(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

3、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4、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5、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审批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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