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合理采购,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防范采购环节的舞弊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采购,是指购买物资(或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二)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定价机制不科学,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
(三)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建立和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物资采购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第五条 企业的采购权限应当集中,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以提高采购业务效率,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企业不得由同一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全过程。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机构,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
具有请购权的机构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制度,确定合格供应商清单,定期对供应商提供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
企业对于新增供应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采购计划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物资定价机制,采取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询比价采购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最大限度地减小市场变化对企业采购价格的影响。
大宗采购等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并对最高采购限价适时调整。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情况拟订采购合同,准确描述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照规定权限签订采购合同。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建设进度需要和采购物资特性,选择合理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办理运输、投保等事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由专门的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涉及大宗和新、特物资采购的,还应对其进行专业测试。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机构或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有权管理的相关机构报告,相关机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依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主要条款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有可能影响生产或工程进度的异常情况,应出具书面报告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企业应当做好采购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付款。
企业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
企业应当合理选择付款方式,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涉及大额预付款项,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综合分析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情况,发现有疑问的预付款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预付款项资金风险和损失。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购买、验收、付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供应商情况、请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涉及符合索赔条件的退货,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