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外包管理,规范业务外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
本指引不涉及工程项目外包。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外包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通常划分为重大外包业务和一般外包业务。重大外包业务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外包业务。
外包业务通常包括:研发、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委托加工、物业管理、客户服务等。
第四条 企业的业务外包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外包范围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二)外包业务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三)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业务外包全过程的监控,防范外包风险,充分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利弊,避免将核心业务进行外包。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业务外包管理制度,结合确定的外包业务范围,拟定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
企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参与重大外包业务的决策。
重大外包业务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外包实施方案选择承包方。承包方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企业外包业务的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外包价格,严格控制外包业务成本,切实做到相关业务外包后的成本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低于原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选择外包业务的承包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及相关人员在选择承包方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与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候选承包方中确定最终承包方,并签订外包业务合同。外包业务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外包业务合同或者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外包业务实施的管理,严格按照外包业务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外包业务,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外包业务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做好相关委托机构与承包方的对接工作。
相关委托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包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发现和解决外包业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对于重大外包业务,应当密切关注承包方的履约能力,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避免外包业务失败造成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第十四条 企业财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企业外包业务的核算与监督,协助相关委托机构进行外包价格测算,做好外包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有确凿证据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外包业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并更换承包方。
承包方违约并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应当按照外包业务合同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外包业务合同执行完成后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人员对完成的外包业务合同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