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转让行为越发频繁,国家税务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技术转让涉及到减免税的行为,包括技术范围的认定、营业额或者所得额的计算、资料的报送等。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着重注意。
厘清税收优惠范围
除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外,我国还有不少鼓励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额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这些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同时,还应明确技术转让所得是纳税调整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同时应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这里提到的所得是按税收口径计算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账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
并非一切技术转让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同时技术转让必须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上述文件明确界定了技术转让的范围。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那些认为只要企业提供了科技部门的技术认定证明就可以享受优惠的认识是片面的。据了解,实际上,科技部门在出具合同认定证明时还同时出具合同认定信息表,在信息表中分别注明了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除了审查技术合同的实质内容,还可以通过审查技术信息表,或者从国家专利局等政府网站审查卖方技术证书等途径核实技术转让的性质。
此外,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可以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但并非所有技术转让或者所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所得税优惠应提供科技部门认定证明
企业备案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证明。
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通常分为4类,分别是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又分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合同的认定已经明确省级以上的科技、商务部门,省级以下的科技、商务部门的认定将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定。
同时,111号文进一步规定,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 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样需办理备案减免手续。企业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纳税人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才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优惠事项的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上述情况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申报,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明确非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设备收入分解为技术咨询服务不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因而,向客户销售设备时收取的咨询费,应全额按设备款17%税率计征增值税。一些设备制造商,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特意添加“技术咨询”经营内容,方便17%和6%税率的选择,尤其当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学校、医院、研究所等非生产性单位时,将原包含在设备款内的维护费用,分解为独立的技术 服务费,按6%税率申报缴纳税款,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一般来讲,设备制造商出售的设备价格已包括了“三包”费用,不存在售后单独收取技术咨询费的合理性,故也须合并计入设备价款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时,企业应当注意避免销售设备收入分解为技术咨询服务避税的违法行为。对于已作为技术咨询服务收入纳税申报的,应当做纳税调整,补缴增值税17%和6%税率的差额部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