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财务管理
18sad7aowi2d9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16x5e7nfmbeeu,170mqnt6ujpok,1rznngv41ea39,1d089qp6s7db,1onkl16jwgkku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4〕10号  发布时间:2014-03-18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自20131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用基金的问题

  (一)修购基金。修购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直至余额为零。

  (二)职工福利基金。自201311日起,职工福利基金按非财政拨款结余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三)医疗基金。医疗基金如有余额,继续按照原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优先使用,直至余额为零。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自20131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仍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但调整计提的基数和列支的科目,即事业收入扣除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形成的事业收入后,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并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科学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折旧年限(年)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业务用房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2.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3.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5

  计算机、网络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5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3.车辆

  8-10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4.机械设备

  10-15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5.电气设备

  5-10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6.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15

   

  7.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10

   

  8.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9.其他通用设备

  5

   

  三、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核工业专用设备、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3.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4.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烟草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纺织设备、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邮政专用设备

  10-15

   

  5.造纸和印刷机械、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水工机械、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6.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

  5-10

   

  7. 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5-15

   

  8.其他专用设备

  5-15

   

  四、家具、用具、装具

  10-15

  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等

  三、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科技部。

   财政部 科技部

  20143月18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