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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13号  发布时间:2014-03-17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财政部对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修订后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即本文)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4年3月17日

附件: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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