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及有关企业申请,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通知》中规定的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1.45元/GJ(见《通知》附表2),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见《通知》附表3)。(根据 财关税[2014]67号,本条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通知》附件《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第二款调整为"本规定所指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天然气管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装置项目"。
三、增加部分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
1.新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100亿立方米/年,进口企业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2.新增加浙江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浙江宁波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3.新增加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