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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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是否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发布时间: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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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性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以房产抵债所得税如何处理,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是否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答: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均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以房抵债,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关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销售房产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商不成经法院调解的,以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确认所得税销售收入,据以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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