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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财会〔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

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

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

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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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

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

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

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

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

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

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

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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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

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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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

额。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

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

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 计量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

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

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

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

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

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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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

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

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

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

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

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

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

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

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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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

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

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

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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