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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
财会〔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

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

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

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

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

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2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

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

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

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

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

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

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

益的潜在普通股。

3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

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

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

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

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

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

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

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

4

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

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

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

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

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

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

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

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

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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