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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06)
财会〔2006〕18号  发布时间:2006-10-30  
 

一、权益工具及所有者权益

(一)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其中,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通常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3.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5.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三)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对这些金融工具,应在初始确认时,将相关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成份初始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其初始确认金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互抵销根据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通常不得相互抵销。以下列举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应相互抵销的交易或事项:

(一)企业将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支付固定利息

的互换组合在一起,合成为一项固定利率长期债券。这种组合的各单项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二)企业将某项金融资产充作金融负债的担保物,该金融资产不能与被担保的金融负债抵销。

(三)企业与外部交易对手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同时签订“总抵销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旦某单项金融工具交易发生违约或解约,企业可以将所有金融工具交易以单一净额进行结算,以减少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履约造成损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交易对手违约或解约时,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相互抵销;否则,不得相互抵销。

(四)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能与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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