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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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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财会〔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02-15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借款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

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

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第三条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

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

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和存货等资产。

2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

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六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

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

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

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

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

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

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

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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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八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

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九条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

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

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

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

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

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

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

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

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

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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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

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

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

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

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

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第十四条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

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

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

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

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

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

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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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二)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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