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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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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
财会〔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

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

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

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

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

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

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

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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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

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

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

他申请取得支出。

(二)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

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

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

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

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

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

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

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第七条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

损失:

(一)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产减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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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

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

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

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

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

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八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

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

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

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

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

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三)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

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

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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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

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

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

区权益。

第十条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

的,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

益。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

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

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

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

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

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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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

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

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

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第十四条 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

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

暂时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

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二)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

施。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

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

以资本化。

第十五条 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

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

第十七条 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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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

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

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

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

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

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

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条 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

施折耗、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

产和矿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

施计提折耗。井及相关设施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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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采用

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

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

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

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

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

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第二十二条 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

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

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

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

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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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

关的下列信息:

(一)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二)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

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三)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

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

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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