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i3507k88h259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34号  发布时间:2007-12-18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保障证券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就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认真分析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减值迹象,足额计提各项风险准备和减值准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完善审计执业规程,督促证券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证券公司相关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以上的限售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证券公司持有的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持有的集合理财产品,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直接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前,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对被投资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如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于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将该项投资转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上述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限售期结束后不得重新分类至其他类别金融资产。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报表日有成交市价,应当以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如报表日无成交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如报表日无成交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当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对交易明显不活跃的投资品种,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附有限售条件的股票等投资的公允价值,应当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中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和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应当在证券买卖交易日予以确认。

四、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证券公司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当在“管理费”科目中设置二级科目核算;支付给银行的“资金三方存管”费用,应当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中设置二级科目核算。

六、证券公司因申购新股或基金被暂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并待资金解冻后从该科目转出。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