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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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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
财会〔2006〕3号  发布时间:2006-0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

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

分部信息。

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四条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第五条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

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

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

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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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

最终用途等;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

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

委托销售、承包等;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

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

第六条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

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

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

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

济和政治的稳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

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

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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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六)外汇风险。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

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

(二)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第八条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一)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二)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

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

10%或者以上。

(三)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

上。

第九条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二)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

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

个报告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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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

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第十条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

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

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第十一条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

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

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 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

要,即使本期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

的报告分部。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

部信息。

(一)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

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二)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

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三)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

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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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

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

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

披露。

(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

部交易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

应当分别披露。

(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

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四)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

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

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

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

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

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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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

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

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

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

额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

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

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

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

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

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

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

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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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会计政策变更影响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披露,并提供相关

比较数据。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

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

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

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

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

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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