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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寻求税务行政救济(上)
发布时间: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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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丽 郭洪荣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09-02

编者按:税务行政救济,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目前,税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行政救济服务的并不多。但是,这并不表明纳税人没有这方面的需求。本报特约中国税务报社原副总编辑王永丽、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所长郭洪荣撰文《纳税人如何寻求税务行政救济》,从今日起分三期刊出。

税务行政救济可选择的路径

广义的税务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有监察救济、立法救济、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到税务行政救济,主要包括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争议调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七项要求税务机关,要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侵权救济渠道,认真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该文件指出,税收争议调解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活动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由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判断、处置和化解。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央关于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避免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实践中,当纳税人遇到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的情况时,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可以通过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争议调解的调解机制程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税务行政救济途径来解决。

处罚听证和复议听证有区别

纳税人在选择“听证”这种税务行政救济方式时,一定不要忘记区分一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的区别。

虽然现行税法没有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听证作出定义,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可以区分出它们的不同:一是听证范围不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事项,是税务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之前的事项;税务行政复议听证事项,是税务机关作出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等处理决定之后的事项。二是听证环节不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发生在税款征收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行政复议听证发生在行政复议审理环节。三是听证条件不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是当事人在限期内要求听证;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条件,是当事人在限期内要求复议,同时也是复议的前置条件情形。四是听证地位不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法定的税务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税务行政复议听证是税务行政复议救济方式实施过程中的审理方式之一,而不是独立的涉税司法程序。

另外,《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在税务稽查审理阶段,包括两类听证:一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二是当事人申述申辩内容听证。上述两项听证的共同点,都属于税务稽查审理阶段的听证事项,只是听证内容不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听证事项是税务行政处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听证事项是当事人陈述申辩。当然,罚款事项也可以在复议、诉讼环节解决,如果纳税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的3日期限内未能申请听证,还可以在复议、诉讼环节就罚款事项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申请涉税听证应关注程序要求

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选择“听证”这种税务行政救济方式时,还必须避免由于听证事项确认不当造成的听证救济程序选择错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仅限于罚款一项处罚行为。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涉税听证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前提,申请听证须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二是期限,申请听证须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三是形式,申请听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四是受理主体,申请听证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五是后果,如果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还有一点也需要注意,那就是税务机关的告知书一般仅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一般不告知“证据”事项,纳税人和代理人应申请阅卷。作为纳税人和代理人,申请阅卷的一个关键理由是:税务机关未尽告知义务。税务机关未尽告知义务指的是没有告知证据情况,如果以这个理由申请阅卷仍遭到拒绝,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服务投诉、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另外,纳税人和代理人应该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三种终止听证的情形。根据规定,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在听证过程中不宜轻易退出听证,而且应遵守听证秩序。否则,终止听证后,纳税人就丧失了在听证阶段的申辩、陈述和质证的权利。在听证终止后,若就同一罚款事项申请行政复议,则要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先满足涉税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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