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相关要求,为了确保2012年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要求我市出口企业对2012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货物且未通过新版出口退(免)税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申报的,于2013年4月、5月份纳税申报期进行补申报(以下简称补申报)。
一、本通知所涉及的企业和出口货物范围
1、出口企业是指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或者外贸企业。
2、出口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3、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货物,主要包括:
(1)进料深加工结转(间接出口)货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22规定的十七种免税业务。
(3)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是指《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的七种征税业务。(即国家明确规定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和违规出口货物)
二、申报要求
1、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发生的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进料深加工结转(又称“间接出口”),并且已通过老版出口退(免)税系统在2012年9月1日(不含9月1日)前进行了免税明细数据申报的,无需再进行补申报。
2、生产型出口企业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且已按新版出口退(免)税系统要求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并通过新系统进行了“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视同内销征税”申报的,无需再作补申报。
3、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除以上1、2、两种情形以外的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均须补申报。
4、外贸企业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未通过新系统进行“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视同内销征税”申报的,均应补申报。
5、出口企业(生产、外贸)如已按照《关于我市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紧急)》(2012年8月2日)的要求于8月份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过的,仍需补申报,9月份以后申报的不需补申报。
6、出口企业(生产、外贸)2012年8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要按时、准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如果出口企业已对2012年8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但未作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一并进行补申报。
三、退(免)税申报操作办法
1、登陆新版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
2、生产企业操作办法
(1)选择当前所属期为“2013年3月”或者“2013年4月”,在“保留字段1”中录入“b”,然后按照要求补录入和申报相关免税(征税)明细数据。
(2)“免抵退数据录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数据录入”: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间接出口、软件、农产品等)的出口货物劳务在此录入。
(3)“免抵退数据录入——>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如国家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零税率出口货物等)的出口货物劳务在此录入。
(4)在完成录入以上需补申报2012年度出口的数据后,可继续录入当月其他正常的申报数据,然后通过“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进行数据导出,并通过擎天传输平台申报和上传。
3、外贸企业操作办法
(1)选择当前所属期为“2013年3月”或者“2013年4月”,然后按照要求补录入和申报相关免税(征税)明细数据。
(2)“退税数据采集——>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数据录入”: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间接出口、软件、农产品等)的出口货物劳务在此录入。
(3)“退税数据采集——>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如国家明确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零税率出口货物等)的出口货物劳务在此录入。
(4)在完成录入以上需补申报2012年度出口的数据后,可继续录入2013年当月发生的免退税、免税及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数据,然后通过“数据处理——>退税申请——>正式申报”进行数据导出,并通过擎天传输平台申报和上传。
四、其他事项
1、友情提醒[仅限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货物(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方式享受退税政策)]:
(1)企业2012年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请务必于2013年4月18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免退税)申报,切勿逾期。
(2)企业如未在2013年4月18日前作相关业务的免抵退税(免退税)申报,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2012年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税申报的最后时限为2013年5月15日。
(3)企业如未在2013年5月15日前作相关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新系统)免税申报,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于2013年6月纳税申报期内同时作纳税申报和(新系统)“视同内销征税数据”的录入和申报。
2、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时、准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2013年1月起,税务机关将对此加强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征税申报手续的情形(包括只办理纳税申报不办理退(免)税申报、只办理退(免)税申报不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理。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