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卷烟批发企业2012年7月批发卷烟给零售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6万元;当月,公司跨县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其批发卷烟给零售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2万元。该公司分支机构当月消费税在哪里缴纳?
卷烟批发企业的总、分支机构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有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因此,该公司分支机构的消费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