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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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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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划,以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取得某房地产项目,整个项目占地23.9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5.43万平方米,其中安置房、公租房及廉租房面积55.73万平方米。该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该项目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包括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构成。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一系列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配套保障房而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土地使用税与印花税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本例而言,假如当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税标准为8/平方米,则当年可免征上述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税163万元(55.73÷65.43×23.92×8)。
  第二,与建造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本例中其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产权转移印花税免征额为0.85万元(55.73÷65.43×2000×0.05%)。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上述印花税的免征适用范围仅适用开发企业在建造上述保障性住房期间,对销售环节则不适用上述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征免印花税规定,也就是说应全额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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